《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修訂)》解讀
2025年10月2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實施辦法(修訂)》(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72號,以下簡稱《辦法》)。為了更好地理解和執行《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負責同志對《辦法》進行了解讀。
問:修訂《辦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現行《辦法》自2006年實施以來,在規范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程序、維護民用爆炸物品行業安全有序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體制、行業發展和企業經營模式的變化,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管理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有必要修訂《辦法》,進一步加強和優化民用爆炸物品銷售管理,規范行業發展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問:《辦法》修訂過程中,主要開展了哪些工作?
答:在修訂過程中,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廣泛開展調研和座談,對重點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二是書面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及有關企業的意見,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結合各方面反饋意見,組織召開座談會,再次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三是認真研究各方面意見,完善有關制度,形成《辦法(修訂草案)》。2025年9月24日,工業和信息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辦法(修訂草案)》。
問:《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辦法》主要修改完善了以下內容:
(一)完善監管體系。進一步明確國家、省、市、縣四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將現行《辦法》中市、縣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協助省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做好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監督管理工作,修改為市、縣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做好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二)完善許可程序。一是進一步優化申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需具備的條件,以及應當提交的申請材料。二是明確異地設立專用倉庫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在申請許可時,應當提交專用倉庫所在地省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三是明確變更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載明事項的情形以及應當提交的材料。
(三)加強監督管理。一是要求銷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業定期將民用爆炸物品銷售、安全生產情況等報告省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二是規定企業應當將購買單位的許可證等復印件保存至少2年,并按要求向省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等部門備案。三是規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的監督檢查,以及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相關職權。
(四)完善處罰措施。一是對于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未經許可銷售民用爆炸物品,拒絕、阻礙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以及有違反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是規定民用爆炸物品行業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發現違法行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