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各企業,各相關部門、單位:
《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鼓勵和扶持企業上市(掛牌)實施辦法》已經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2020年5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鼓勵和扶持企業上市(掛牌)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和鼓勵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長沙經開區”)企業充分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企業上市的若干意見》(湘政辦發〔2019〕61號)、《湖南省區域性股權市場設立科技創新專板工作方案》(湘金監發〔2019〕52號)、《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發展資本市場的若干意見》(長政發〔2017〕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長沙經開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長沙經開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在中國境內外上市、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簡稱“新三板”)和湖南股權交易所(簡稱“湖南股交所”)標準板(含科技創新專板)實現掛牌,均可按本辦法規定申報上市(掛牌)補助資金。對輔導園區企業在境內外上市做出突出貢獻的主辦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三類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均可按本辦法規定申報輔導上市專項獎勵。
第三條 長沙經開區管委會每年設立專項扶持資金,并列入專項資金預算。
第二章 支持條件和標準
第四條 申請境內外上市、新三板掛牌和湖南股交所掛牌補助資金的企業需滿足以下條件:
1.符合長沙經開區產業發展方向,企業的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且實際經營地址均在長沙經開區范圍內;
2.企業經過審查,并取得由中國證監會、中國證監會湖南監管局、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或湖南股交所出具的相關受理、審核、公告文件;
3.企業在與券商等中介機構簽約后,按要求及時進行信息報備登記,并取得由長沙經開區管委會財政局(金融證券辦)(以下簡稱“財政局”)確認的信息登記表。
第五條 對在境內進入首發上市程序的企業分三階段給予累計不超過500萬元的補助。第一階段為企業在中國證監會湖南監管局進行了上市輔導備案后,補助150萬元;第二階段為企業向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遞交申報材料并獲受理后,補助150萬元;第三階段為企業通過中國證監會審核或注冊并發行上市后,補助200萬元。
第六條 對完成境外主板上市的企業,一次性給予500萬元補助。
第七條 企業采用買殼、借殼方式上市,并將上市公司注冊地、實際經營地址和工商稅務登記轉移到長沙經開區的,視同長沙經開區企業首發上市,享受同等補助政策。
第八條 對完成新三板基礎層掛牌的企業,給予150萬元補助;進入新三板創新層的企業,再給予50萬元補助(未經基礎層直接進入新三板創新層的企業,給予200萬元補助);進入新三板精選層的企業,再給予150萬元補助;轉板上市成功的企業,再給予150萬元補助。
第九條 對完成湖南股交所標準板(含科技創新專板)掛牌的企業,一次性給予30萬元補助。
第十條 企業從湖南股交所標準板(含科技創新專板)轉至新三板掛牌的,一次性補助兩項補助標準之間的差額部分。
第十一條 同一個企業在多個證券交易所上市,不重復享受相關補助。
第十二條 對輔導企業完成上市發行的中介機構分別給予20萬元獎勵。
第十三條 企業股份制改造過程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以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或者在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對于同一實際控制下的股權調整與轉讓、持股方式的變更等重組情形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照“一事一議”原則研究予以支持。
第十四條 企業在進入多層次資本市場過程中涉及的改制、項目立項、環評、土地、稅收、勞動保障等審批,各職能部門納入綠色通道管理,依法優化審批時限,簡化審批手續。
第三章 企業報備與申報
第十五條 擬在境內外上市、新三板掛牌和湖南股交所掛牌的企業,需在與主辦券商(或湖南股交所推薦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簽訂協議后,及時向財政局提交以下材料報備:
1.填報《長沙經開區企業上市(掛牌)信息登記表》(附件1);
2.企業與券商等中介機構簽訂的服務協議復印件;
財政局收到報備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對企業進行現場考察。對符合條件的企業,財政局在《長沙經開區企業上市(掛牌)信息登記表》上簽署意見。
第十六條 達到本辦法中上市、掛牌補助條件的企業或滿足獎勵要求的中介機構均可向財政局申報。
企業申報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上市(掛牌)補助資金申請報告(含《長沙經開區企業上市(掛牌)補助資金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由財政局簽署意見的《長沙經開區企業上市(掛牌)信息登記表》;
4.中國證監會及中國證監會湖南監管局接收企業上市輔導備案材料的確認函復印件,或相關機構核準或同意企業上市(掛牌)的批復文件、公告文件復印件;
5.承諾函。
中介機構申報時,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輔導企業上市補助資金申請報告;
2.中介機構相關資質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相關機構核準企業上市發行的批復、公告文件復印件;
4.與企業簽訂的服務協議復印件。
第四章 審核批準和監管
第十七條 企業上市(掛牌)補助資金及中介機構獎勵資金審核撥付流程:
1.財政局收到企業和中介機構申報材料后,組織市場監督管理局、稅務局、經濟發展和企業服務局、應急管理局等部門、單位聯合對企業申報材料、企業信用、環保、安全生產等情況逐一審查(中介機構獎勵資金不需要部門聯審),提出上市(掛牌)補助資金及中介機構獎勵資金建議。
2.財政局按程序將企業上市(掛牌)補助資金及中介機構獎勵資金建議報長沙經開區管委會主任會議審定。
3.管委會主任會議審議通過后,財政局在長沙經開區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4.公示無異議后,財政局負責辦理撥款手續。
第十八條 上市(掛牌)補助資金和獎勵資金的使用情況納入財政資金績效評價范圍。
第十九條 企業收到補助資金后,必須專款專用,5年內不得將注冊地和稅務關系遷出長沙經開區,否則全額退回補助資金。在此5年期間,需每年度向財政局報告企業經營情況。已享受本辦法扶持政策的企業,不再重復享受區同類型政策支持。
第二十條 企業及中介機構以欺詐、蒙騙或提供虛假資料等手段獲得補助資金的,長沙經開區管委會將全額追回補助資金,2年內取消企業及中介機構申報其他各類資金項目的資格,并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二十一條 財政局對企業上市(掛牌)補助資金及中介機構獎勵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開始實施,有效期3年,原《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鼓勵和扶持企業上市(掛牌)實施辦法》(長經開管發〔2017〕72號)文件自行廢止。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局負責解釋。
聯系部門:長沙經開區管委會財政局
聯系人:孫英
聯系電話:0731-84020170
